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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值郵件: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郵件。

保價信函: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郵件。

快捷郵件: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經報值或保價交寄者:

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未經報值或保價交寄者:

國內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或國內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部份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得予補償者,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575元,包裹及快捷郵件每件最低為新臺幣575元,最高為新臺幣1,155元。

國內報值最高額新臺幣5萬元,保價最高額新臺幣10萬元。

國內郵寄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請依下列郵件種類交寄:

內 容

郵件種類

備 註

(幣別:新臺幣)

法定紙幣

1、報值信函、報值快捷

2、保價信函

1、限1萬元以內

2、限10萬元以內

非法定紙幣:

例如證書、證券、契據、支票、

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

文件。

1、報值信函、報值快捷

2、保價信函

1、限5萬元以內,倘與法定紙幣合併

交寄者,其中法定紙幣不得逾1萬

元,合計不逾5萬元。

2、限10萬元以內

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

寶石珍飾等

1、報值包裹、報值快捷

2、保價信函

1、限5萬元以內

2、限10萬元以內

標單

報值信函、報值快捷

限5萬元以內

外幣

保價信函

限台灣本島互寄,請先按公告匯率

換算新台幣(限10萬元以內)。

■寄往國外之錢幣、銀行本票、鈔票或見票即付之各類證券、旅行支票、白金、黃金或白銀(不論是否加工)、

寶石、首飾或其他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並應以保價信函方式交寄。

惟僅部分國家受理保價信函業務,且有金額限制,請參考「郵務營業規章附表一」第(4)欄註有「V」符號

者,及附註欄之限額。另「辦理保價信函業務」之收寄局僅限駐有海關之基隆光二路、臺北大安、臺中英才、

臺南成功路、高雄郵件中心5所郵局。

● 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之各類掛號郵件補償金額時,得不按報值郵件或保價信

函交寄。

摘錄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77條: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非裝寄法定紙幣二種。非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例如證書、有價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投標文件及其他一切重要具有價值文件,均得裝寄。

第143條: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前項貴重物品,寄往國內者,法定紙幣裝入報值信函、保價信函或報值快捷郵件內,其他貴重物品裝入保價函件、報值郵件內,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之各類掛號郵件補償金額時,得不按報值郵件或保價函件交寄;寄往國外者,裝入保價函件或保價包裹內。辦理保價函件、保價包裹之國外郵政詳如附表一第四欄、第七欄。貴重物品裝入保價函件交寄者,除法定紙幣外,應裝入箱匣內。

不依前二項規定交寄者,郵局不予收寄。

第211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575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30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150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本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本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第212條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 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 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 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第213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快捷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情事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予退還。

第214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內 容

法定紙幣

郵件種類

1、報值信函、報值快捷

2、保價信函

備 註

(幣別:新臺幣)

1、限1萬元以內

2、限10萬元以內

內 容

非法定紙幣:

例如證書、證券、契據、支票、

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

文件。

郵件種類

1、報值信函、報值快捷

2、保價信函

備 註

(幣別:新臺幣)

1、限5萬元以內,倘與法定紙幣合併

交寄者,其中法定紙幣不得逾1萬

元,合計不逾5萬元。

2、限10萬元以內

內 容

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

郵件種類

1、報值包裹、報值快捷

2、保價信函

備 註

(幣別:新臺幣)

1、限5萬元以內

2、限10萬元以內

內 容

標單

郵件種類

報值信函、報值快捷

備 註

(幣別:新臺幣)

限5萬元以內

內 容

外幣

郵件種類

保價信函

備 註

(幣別:新臺幣)

限台灣本島互寄,請先按公告匯率換算新台幣(限10萬元以內)。

■寄往國外之錢幣、銀行本票、鈔票或見票即付之各類證券、旅行支票、白金、黃金或白銀(不論是否加工)、

寶石、首飾或其他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並應以保價信函方式交寄。

惟僅部分國家受理保價信函業務,且有金額限制,請參考「郵務營業規章附表一」第(4)欄註有「V」符號

者,及附註欄之限額。另「辦理保價信函業務」之收寄局僅限駐有海關之基隆光二路、臺北大安、臺中英才、

臺南成功路、高雄郵件中心5所郵局。

● 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之各類掛號郵件補償金額時,得不按報值郵件或保價信

函交寄。

摘錄郵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77條: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非裝寄法定紙幣二種。非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例如證書、證券、契據、

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均得裝寄。

第143條: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前項貴重物品,寄往國內者,法定紙幣裝入報值信函、保價信函或報值快捷郵件內,其他貴重物品裝入保

價函件、報值郵件內,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之各類掛號郵件補

償金額時,得不按報值郵件或保價函件交寄;寄往國外者,裝入保價函件或保價包裹內。

辦理保價函件、保價包裹之國外郵政詳如附表一第四欄、第七欄。貴重物品裝入保價函件交寄者,除法定紙幣外,

應裝入箱匣內。

不依前二項規定交寄者,郵局不予收寄。

第211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575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0計算

單位,計算其數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特別提款權一五0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

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

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或第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收件及寄件地址且相同資費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

之。

第212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及國內快捷郵件:

(一)5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575元。

(二)超過5公斤至10公斤者,不逾新臺幣865元。

(三)超過10公斤者,不逾新臺幣1,155元。

二、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合計不超過80公分者,不逾新臺幣575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80公分不超過100公分者,不逾新臺幣865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100公分者,不逾新臺幣1,155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

四.五計算單

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213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情事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

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予退還。

第214條: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除已

內含於郵資者外,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