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普法专题(七)| 快递公司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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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加强毒品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打击制毒犯罪,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本告知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发现产品品名、包装、标识不清或存在故意损毁、伪造产品鉴定证书的不得组织运输承运,并立即向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三、严格贯彻落实实名登记、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四、向云南(包括经云南出口至缅甸、老挝)寄发的货物要重点检查(是否邮寄列管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毒的12种非列管化学品和六种设备),如果存在,要将涉及品种及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核查,对疑似不经公安禁毒部门核查欲发往云南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六、法律责任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视情节较重的,可判处拘役、管制,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此告知书送达并经签字盖章后,视为被送达人知晓告知相关内容,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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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毒普法专题(七)| 快递公司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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